申报不实!达飞、以星、地中海等船公司遭海关处罚!

日期:2020-01-09 / 人气: / 来源:船务资讯

近日达飞轮船、以星航运、地中海海运纷纷因为:申报进境的集装箱空箱中装载了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因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并公示。
申报不实!达飞、以星、地中海等船公司遭海关处罚!

达飞轮船因申报不实固体废物被处罚

2019年12月30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389号)。

 

根据该决定书,了解到,当事人: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作为营运人,上海华港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海关申报空箱暂时进境备案,并传输提单号CMFOWW1IE21256项下电子舱单数据,包括40英尺空箱236个及20英尺空箱252个。

申报不实!达飞、以星、地中海等船公司遭海关处罚!

经查,箱号为GATU0134647的集装箱内原盛装洗涤剂、空气清新剂的旧塑料瓶和旧金属罐2.26吨,该批货物与废弃物特征相符,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海关方面表示,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2019年2月18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向海关主动报明。

 

以上行为有空箱暂时进出境备案清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2000元。

以星航运因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2020年01月03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关于以星综合航运(中国)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19〕145号)。

 
当事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海关备案暂时进境一批集装箱空箱(40英尺318个,20英尺92个),提单号ZIMUHCTP20190615001。经查,集装箱ZCSU8183891内实际装有227台电视机,均存在严重的污损情况,已无法正常工作,应归入商品编号85287211,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申报不实!达飞、以星、地中海等船公司遭海关处罚!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空箱暂时进出境备案表、非报关单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地中海航运因未申报固体废纸被处罚

另根据12月19日消息,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67号。

申报不实!达飞、以星、地中海等船公司遭海关处罚!

2018年12月3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持报关单R19531650001180向海关申报进口空柜:TCLU9809885。2019年7月13日经海关查验:实际装有废纸20060千克未申报,商品编码为:4707300000,根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编号:540221619006362),该货物为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案值为人民币3.009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6万元整。

 

船公司因申报不实被罚,那进出口企业、货代、报关单位也应该引以为戒!应该明确:如实申报---这是最根本的要求;合法合规---这是海关监管的核心目的。

 

申报不实!达飞、以星、地中海等船公司遭海关处罚!

 

“立案、处罚”这些字眼相信是每一个进出口企业和报关单位都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说“如实申报”是最根本的要求。据统计,90%以上的海关行政案件都是因为申报不实引起的,情节严重的还会给企业带来巨额的行政处罚和信用降级。

 

先看看海关对申报不实的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那么如何定位 “申报不实”?如何区分“申报错误”、“申报不实”和“走私犯罪”呢?如果出现行政案件,又如何判断是“两简案件”还是“一般案件”呢?

一、如何定位“申报不实”?
 

很多企业会问,在现实操作中难免会出现人为的非主观故意的失误怎么办。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海关该如何判定呢?其实在海关的执法过程中,会根据进出口企业不同性质的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1. 比如说企业存在过错但不违规违法的,海关会认定为申报错误,会给予改正的机会,不立案处理。
  2. 如果企业的申报不实被海关认定为违规行为,但没有主观故意的偷逃税款或是逃避监管,海关会以违规行为立案处理并作出轻微处罚,我们所说的“两简案件”基本属于这种情况。
  3. 如果企业的申报不实被海关认定为违法行为:违法但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行政立案调查,走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且构成犯罪的,立案调查,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诉讼。

 
二、如何区分"申报错误","申报不实"和"走私犯罪"

1.申报错误是指申报环节纯技术性的失误。一般是指在逻辑审单环节因为笔误或是其他填写失误被电脑自动退单。出现该情况,企业只需重新申报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人工审单或是查验环节发现申报错误,则按申报不实处理。

 

2.申报不实和走私犯罪的区分:这两种情况都是因为没有如实申报导致违反海关规定同时经过立案处理。这两种情况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逃避监管或是偷逃税款。没有故意的,就是申报不实的违规案件。存在故意的,就是伪报走私,达到一定程度就是走私犯罪。

三、“两简案件”的适用范围
1.两简案件通常是指简单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特点是:必须是行政处罚的违规案件、违规情节轻微、违规事实清楚不需要深入调查。

 

简易程序案件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88号》,简单案件适用于: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收集编辑:货掌柜


最新更新


Go To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