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日期:2016-05-04 / 人气: / 来源:www.huozhanggui.net

出口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
1.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2.下列情形免领出口许可证:
(1)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5%以内的;
(2)对外经援项目(监管方式:“援助物资”,代码:“3511”)出口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3)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所带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且展览结束后如数运回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除外);
(4)运出国(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除外);
(5)加工贸易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复出口,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除外。
(6)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2009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第1-28种),由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上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3.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管理,纸质许可证与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
(1)出口许可证纸面证书内容均为计算机打印。
(2)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换发许可证。
(3)出口许可证与报关单经营单位及贸易方式栏目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或发货人一致。还贷或补偿贸易方式下的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外资企业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口玉米、大米、棉花、原油、成品油、煤炭、钨类、锑类的企业,报关单填报的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的企业。
②由于许可证备注栏电子数据内容暂不能传至海关,海关核销及验放以许可证纸面证书备注栏内容为准。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允许手工签注,如有涂改或手写内容,海关均视为无效许可证,并上报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③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是海关的监管方式,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仅供参考,监管方式按海关有关规定认定。
④海关在许可证正本背面规定的签注栏内批注每次验放数量并加盖海关核销章。签注数量应与反馈的核销(放行)数量的电子数据相一致,核销(放行)时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与许可证使用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如海关签注后因签注发生更改,海关在签注栏注明并在更改处加盖海关核销章,同时应对电子数据作相应修改。
4.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的货物:
(1)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报关口岸。
(2)轻(重)烧镁的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轻(重)烧镁包括菱镁矿、电熔镁、轻烧镁、重烧镁、镁制喷补料以及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 (含70%)以上的矿产品。由于部分含氧化镁的矿产品(如高岭土、滚烧水镁石、重烧水镁石、白云石、硅灰石、火泥、第纳斯土及其他氧化镁等)极易与轻(重)烧镁混淆,难以区分,为防止走私轻(重)烧镁,企业在出口上述产品时,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氧化镁含量检验,同时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海关报关。凡上述氧化镁含量在70%以上(含70%)的矿产品,应纳入轻(重)烧镁管理范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3)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除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其他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出口货物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活牛、活猪、活鸡以陆运方式运往香港、澳门由广州、深圳特办签发。
(5)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按照国家林业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办法》的规定,由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下列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必须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①黑龙江省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黑龙江省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②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报关口岸,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④福建省指定福州港、厦门港、莆田港和漳州港为出口报关口岸,由福建省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6)除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外,其他地区禁止出口;对港、澳出口天然砂的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签发,对台湾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和福州特办(分别向广东省、福建省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签发,并在本省口岸报关出口。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称发证机构),负责受理省内企业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的领证申请,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的企业是海南金砂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银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0天。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标准砂的出口许可证由福州特办签发。
(7)磷矿石、铟及铟制品、钼的出口许可证由特办签发;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出口许可证由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5.汽车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贸易方式出口的产品。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产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企业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汽车,须凭进口海关单据和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再出口的进口汽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手续。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可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6.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许可证的备注栏内应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转口”字样。出口许可证仅限用于对香港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将上述产品出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
7.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对台湾地区出口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0天。
8.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因故需要更改、延期时,发证机构应受理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的申请。
9.对未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更改或延期时,在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以下简称发证系统)中删除原证,换发新证。
对已部分使用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更改或延期时,应核对出口许可证第一联背面的海关验放签注栏中的验讫数据和海关反馈的清关数据,在发证系统中核销已使用数量,按所余数量换发新证。发证机构在办理出口许可证的更改、延期和遗失手续时,应根据情况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和“换证”、“延期换证”、“遗失换证”字样。
10. 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即一个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
(1)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制。
①“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②“非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
A.下列情形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出口商品为: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B.“非一批一证”出口许可证每次报关数,是指同一航次运输工具运载的同批货物,海关在许可证上作一次批注,如此类推12次后,该证如有余量不可再使用。海关在第12次批注后,进行总量核注,并将纸面许可证海关留存联正本随附报关单归档。
(2)出口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出口数量的5%。“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出口货物出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其中原油、成品油、钢材三种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3%。对目前实行出口配额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品,溢装数量不得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3%。其包括甘草及甘草制品、矾土、轻(重)烧镁、滑石块(粉)、氟石块(粉)、稀土、锌矿砂、锡及锡制品、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锑及锑制品、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石蜡、钨及钨制品、钨砂、仲、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碳化硅、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锌及锌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属(包括锆、钽、铌、锗、钒、铋、钨、钼、钛、镓、铟、铼、铌、钴、铍、镍、锰、铬、铂、钯、铑、钌、铱、锇)等。
(3)出口许可证号填报在报关单“许可证号”栏,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
11.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水镁石”和“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的出口合同且执行期在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企业,可持合同原件到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然后持备案证明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对经备案的的企业及货物数量免予验核出口许可证。2010年7月1日起,对上述货物恢复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符合相关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参加2010年第二次轻(重)烧镁出口配额招标,在中标后领取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

收集编辑:货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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