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将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延续到今年底,广州港率先行动

日期:2020-07-02 / 人气: / 来源:海运网

6月29日,据交通运输部官网,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将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6月29日,据交通运输部官网,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将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据悉,此前3月9日,交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明确,将阶段性降低政府定价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两部门明确,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同时,相关部门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  交通部此前解读称,将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预计港口企业将为货主企业减轻负担3.8亿元,将为疫情期间稳外贸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相关政策延续到今年年底,将进一步加强港口贸易上下游合作,降低经营成本,推动外贸企业减轻压力,渡过疫情难关。  交通部等部门还明确,要加强港航企业和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推动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同时,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有关部门还将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费收取。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33号),明确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为服务稳外贸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将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各级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根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广州港务局《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的通知》(穗港规字〔2019〕1号),现将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标准等事宜公告如下: 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抵港船舶所载货物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一、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港口设施保安费         单位:元 箱型 费   率 20英尺重箱 5.12 40英尺重箱 7.68 其他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二、货物港务费                                                  单位:元 1、内贸集装箱货物 货类 费   率 20英尺 4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 2.8 5.6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 5.6 11.2 其他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2、外贸集装箱货物 货类 计费单位 每计费箱费率 进口 出口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 20英尺 13.60 6.80 40英尺 27.20 13.6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 20英尺 27.20 13.6 40英尺 54.40 27.20 其他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

据悉,此前3月9日,交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明确,将阶段性降低政府定价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两部门明确,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同时,相关部门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

 

交通部此前解读称,将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预计港口企业将为货主企业减轻负担3.8亿元,将为疫情期间稳外贸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相关政策延续到今年年底,将进一步加强港口贸易上下游合作,降低经营成本,推动外贸企业减轻压力,渡过疫情难关。

 

交通部等部门还明确,要加强港航企业和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推动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同时,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有关部门还将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费收取。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33号),明确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为服务稳外贸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将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各级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根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广州港务局《广州市港务局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的通知》(穗港规字〔2019〕1号),现将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标准等事宜公告如下:
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抵港船舶所载货物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一、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港口设施保安费         单位:元

箱型

费   率

20英尺重箱

5.12

40英尺重箱

7.68

其他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二、货物港务费                                                  单位:元

1、内贸集装箱货物

货类

费   率

20英尺

40英尺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

2.8

5.6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

5.6

11.2

其他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2、外贸集装箱货物

货类

计费单位

每计费箱费率

进口

出口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

20英尺

13.60

6.80

40英尺

27.20

13.6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

20英尺

27.20

13.6

40英尺

54.40

27.20

其他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 

收集编辑:货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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